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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泽法院依法执结一起租赁协议纠纷案

 

  ■ 洪研 洪执

  

  本报讯 4月26日至27日,洪泽法院依法执结一起租赁协议纠纷案。

  该案分为两个阶段,4月26日,被执行人满某部分履行,后因其主动配合意愿消失拒绝履行,洪泽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结案。

  该案源于一起租赁协议纠纷。满某于1998年与洪泽区高良涧街道水产养殖公司达成口头租赁协议(未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以每年1200元的租金,将该公司位于高良涧街道钱码村约3.5亩场地承租,用于水产养殖。承租期间,满某私自搭建了1493.87平方米的简易棚,用于鸽子养殖。

  2014年4月,出租方向满某提出解除协议要求,并送达书面通知,告知其应于2014年5月5日前清理场地及附属物,并将承租场地交还公司。满某提出补偿要求,双方在补偿标准上未达成共识,满某于是拒绝搬出鸽场。

  2015年4月,高良涧街道水产养殖公司向洪泽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5月29日,洪泽法院判决满某将鸽场内的设施和产品迁出,拆除建筑物和附着物,将鸽场交还给高良涧街道水产养殖公司。

  2015年7月,满某不服法院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同年9月29日,淮安市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满某后又向江苏省高院申诉,省高院经过审查,决定对本案不予再审。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洪泽法院及时向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材料。执行通知书明确要求其于15日内将鸽场内的设施和产品迁出,拆除建筑物和附着物,将鸽场交还给洪泽县高良涧水产养殖公司。期间,执行法官多次传唤其至法院谈话,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并明确释明和告知满某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不涉及拆迁和征收,如果未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义务,将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如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满某表示对上述措施都清楚,但回去后仍未履行。

  2017年4月6日,洪泽法院在满某承租场地张贴了强制执行公告,限其在三个工作日内主动履行,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相关公告第二天即被撕毁。4月12日下午,洪泽法院再次传唤满某谈话,责令其履行义务,满某表示无法主动履行,要求与高良涧街道谈补偿事宜。鉴于其拒不履行和未申报财产,同日洪泽法院决定对满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

  在满某司法拘留期间,洪泽法院先后两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促使其态度松动和转变。4月25日,满某在拘留所中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搬迁鸽场及相关附属物。4月26日,洪泽法院提前解除满某司法拘留措施。满某提出人手不够,请求法院协助,法院协调了人员、机械协助其搬迁,执行干警依法现场监督履行情况。起初,满某体现了一定主动履行诚意,配合相关人员拆除了私自搭建的简易棚。拆除后,满某提出没有联系到收购鸽子的商家,请求法院协助联系。洪泽法院则通过相关部门联系了买家,但满某在与买家商定价格后又反悔,将鸽子、鸡等鲜活物滞留场地,主动履行意愿消失。4月26日、27日,洪泽法院又两次限令其将鸽笼、鸽子等搬出场地,履行全部义务,逾期将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满某无视法院限期要求,拒不履行也不到现场,法院遂邀请公证人员到场,对满某鸽场的鸽子、鸡等鲜活产品委托相关机构依法变卖,提存价款,该案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并结案。

  鉴于被执行人满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洪泽法院现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中。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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