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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的决定

 

  (2017年12月19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执行联动机制,巩固和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执行联动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执行联动工作的主办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发改、经信、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银监、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单位是执行联动工作的协办单位,应当配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健全完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落实执行联动工作。

  第三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执行力量,强化教育培训,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

  第四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深化异地执行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实体化运作的执行指挥体系,实现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快速反应、信息公开、信用惩戒、网上拍卖等的信息化运行。

  执行联动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需的信息数据,支持、配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覆盖本地区被执行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手续以及查询相关档案时,及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在执行联动过程中,对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信息以及执行联动单位获取的案件信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密。

  第五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协助执行的,应当依法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执行裁定书或者有关执行命令。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如对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有异议,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采取相应措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协助单位的异议,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书面答复。

  第六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负有惩戒职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完善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依职责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本单位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或者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协助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高消费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履行协助义务。

  第八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建立常态化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支持和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执行职责。

  (一)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二)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三)可以采取现场监督等方式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加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行为的法律监督。对存在违法执行行为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市发改、经信等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申请政府财政补贴等惩戒措施。

  市经信等部门应当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执行职责。

  (一)对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下落,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出入境证件、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出入境情况、身份证使用实时信息、电子照片、车辆、财产等信息的,应当按照协助手续办理;

  (二)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查封、扣押的车辆,应当纳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一经发现,对车辆和驾驶证予以先行扣留,并及时通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部门通知后,及时派员到现场办理扣押手续;

  (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及时收押;

  (四)对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重大、复杂、可能引发暴力抗拒执行情形的案件,协助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制订预案;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法等紧急情形报警的,应当立即出警处置,维护执行秩序;

  (五)协助查询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的被执行人的手机定位信息、实名登记的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找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下落的,以及申请执行人发现并报警的,应当及时通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派员处置;

  (六)对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立案决定;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协助执行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协助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及其配偶信息,以及是否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等特困家庭信息;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对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的司法建议,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救助工作。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项执行救助经费,根据可用财力以及涉案数量金额,结合申请执行人困难状况,合理安排执行救助资金,并及时拨付。被执行人为有关机关的,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资金划转。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控机制,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办理不动产的查询、查封、交易登记等协助执行事项。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有关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提供规划许可和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六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配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信用登记等信息,办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的公示手续。

  第十八条  银监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银行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络自动反馈连结,以利于执行法院直接通过网络方式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本市银行的帐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督促银行机构及其所属营业网点设立司法协助窗口,在协助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时,应当立即办理。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应当协助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纳税情况,提供被执行人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协助解决执行拍卖过程中权属转移产生的契税征管、破产企业欠税、欠社保费债权申报等问题。在实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后续管理时,应当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能否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参考。

  第二十条  市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情况及相关资料;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全市公积金信息的网络查控自动反馈系统;办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冻结、扣划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失信情况作为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和招标从业活动的评价要素。

  第二十三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碍执行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依法执行外,还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执行联动单位应当明确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工作,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依法开展执行联动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本决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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