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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规范审议意见 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

 

  ■通讯员  研究室

  本报讯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办法》。《办法》既贯彻了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的精神,又结合淮安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对测评主体、测评对象、测评程序、测评方式、成果运用和后续工作、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一府一委两院”在收到审议意见后,认真研究处理,在4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书面反馈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将满意度测评工作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测评时,如“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之和未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落实情况,并再度接受满意度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之和仍未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报市委同意后启动进一步监督程序,必要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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