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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 相关知识解答

 

  一、不动产登记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概念,不动产及不动产登记的含义和内容是什么?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附着在土地上的不可移动或移动会损坏其经济价值的定着物(如房屋、林木等)。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为。

  二、不动产登记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什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最主要的作用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不一致,原有的分散登记方式很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的重叠、漏登;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又容易导致农林用地、农牧用地及林牧用地之间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引发矛盾和纠纷。实施统一登记可以更好地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统一登记实施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又可以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三、过去颁发的都是单独的土地证、房产证等权属证书,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的证书怎么办?

  2016年5月9日起,我市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5月9日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等到依法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群众和企业的负担。

  四、原来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的部门,为什么要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从我市来讲,就是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

  按照原来的体制,由多个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比如分散登记时,当事人要到住建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繁多,不仅增加了企业和群众的不便,还增加了成本。

  五、小产权房能进行不动产登记确权吗?

  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行动,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因此“小产权房”不能进行不动产登记确权。

  六、在“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窗口办理业务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复印件);

  6、已备案的网签的不动产(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7、交易资金监管证明材料:如买卖双方选择资金免监管的,需提交淮安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免除监管证明(原件);如买卖双方选择资金监管的,需提交买卖双方在同一银行申领的借记卡(原件)和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原件);

  8、购房资格证明(原件);

  9、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需要注意的是:1、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或公证委托书(地税仅收取经公证的委托书);2、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须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七、协议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办事须知 

  1、淮安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3、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4、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5、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等);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9、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自建房)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测绘所调取地形图(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地名委员会出具地形图坐落证明(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九、补发、换发证书 

  1、补发:

  (1)、淮安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换发:

  (1)、淮安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污损、破损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十、商品房转移登记所需材料

  1、淮安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由开发商提供);

  2、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开发商提供);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6、转让方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十一、不动产抵押登记所需材料

  1、淮安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抵押合同(原件);

  6、主债权合同(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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