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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法院多措并举防范“调而不履”现象

■伍晓伟 费海鸥

本报讯 近年来,金湖法院针对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低的实际情况,采取履责担保、加大违约成本、监督履行、规范调解协议等措施,有效防范“调而不履”现象,让“纸上权力”变成“真金白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该院案件调解撤诉率为48.12%,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仅为9.1%,取得良好效果。

实行调解+担保,提升案件履行率。对于给付金钱的调解案件,该院要求案件承办法官,尽量敦促当事人当庭履行。没有履行能力的,要求其发动亲戚朋友代为履行,或由有履职能力的人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对于排除妨害、相邻关系纠纷等类型的调解案件,督促当事人庭后立即履行,如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就该部分内容要求当事人立即履行,不能达成一致的内容及时予以判决。

引入惩罚性条款,加大违约成本。针对部分当事人实际并无履行意愿,而是企图通过调解方式拖延给付、迫使对方放弃部分权利的情形,该院要求承办法官在调解时。提示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载明,对方如不按时履行则需支付延期利息或其他惩罚性赔偿,以增加拒不履行成本,以此督促义务人如期履行调解协议。

创新工作方法,监督义务人履行。对于给付金钱的调解案件,该院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款直赔机制做法,在调解书中直接列明权利人的银行账户等内容,要求义务人直接将给付款项打入账户,减轻权利人申请执行诉累。同时,承办法官在义务履行期限截止前及时回访义务人,告知其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按时汇款。

规范主文表述,增强协议可执行性。针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随意性、不规范等弊端,该院要求和指导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草拟调解书时注意规范主文表述方式,杜绝使用“等、约、余、月底、月初”等模糊用词,明确“给付、修剪、移走、拆除”物体的具体量化表述,避免不具有可执行性的“跛脚”调解书出现,以提高执行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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