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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江平

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枚乘路68号

2015年1月6日,《淮安市民防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淮防许准(建)字[2015]第1号)批准当事人开发建设的法兰郡一期项目(多层住宅25#-30#、51#-60#、2#车库、3#车库)结合二期地下车库修建人防工程面积不小于1294平方米。原淮安市民防局于2017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通知》,要求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将人防工程建设方案报原淮安市民防局,当事人未按要求报送。按照2019年《淮安市机构改革方案》,原淮安市民防局职责已整合入我局。2018年6月19日,当事人法兰郡二期土地被挂牌出让,被淮安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并在淮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结果公示。2018年6月19日,经原淮安市民防局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开发建设的法兰郡一期项目依法应当结合二期地下车库修建不小于1294平方米的人防工程,因法兰郡二期土地被拍卖,现已无法补建。经初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原淮安市民防局于2018年6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开发建设的法兰郡一期项目依法应当结合法兰郡二期地下车库修建不小于1294平方米的人防工程,因法兰郡二期土地被拍卖,已无法补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1月6日,《淮安市民防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淮防许准(建)字[2015]第1号)。

2.2017年12月29日,原淮安市民防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通知》。

3.2018年6月19日,淮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的拍卖结果公示。

4.2018年6月20日,原淮安市民防局工作人员现场查看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原淮安市民防局于2019年1月19日公告送达了《淮安市民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防罚先告字[2018]第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修建人防工程是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及义务。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限十五日内将人防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我局,并处以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到以下账号,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2001728636051135644,开户行:淮安市建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民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公告期限为60日。

单位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延安东路58号 邮政编码:223002 联系人:张杰

联系电话:0517-83118002

2019年4月13日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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