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记者 刘海峰
通 讯 员 宋成荣
本报讯 日前,我市举行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会议,部署我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作,解读相关政策。
会议明确,要完善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联动机制,做到同向联动、能增能减。企业应根据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三方面,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总额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中,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一次性下降幅度一般不超过20%。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会议要求,在企业内部分配方面,应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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