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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市监局 规范农村食品店经营

 

  ■ 胡开峰

  本报讯 为切实保障农村地区食品消费安全,巩固我县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成果,近日,涟水市监局在全县农村食品店用“四好”为基本标准规范农村食品店。

  整体形象好。店面清洁卫生,柜面、货架、食品包装上无灰尘;店面食品分类码放整齐,无混放杂乱现象;店面食品一律上架(柜),不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店面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尤其不能将店面与生活场所混同。

  证照公示好。按规定公示信用承诺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结果和监管人员信息;对销售“小作坊加工的熟食”的,要公示小作坊备案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销售猪肉的,需要公示有效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食品质量好。不经营过期变质、掺假掺杂等对人体有害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严禁销售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及其制品;严格销售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对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和临期食品及时下架停售、依法处置,并作好记录。

  自律行为好。做到索证索票齐全、资料分类清晰、每月清查处置食品有记录;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冷藏、冷冻食品符合冷链销售要求。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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