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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里的事村民自己商量着办

 

  ■通讯员 江敏 杨壮

  本报讯  拆迁修路等公共事务,如何兼顾个人利益?土地流转引发争议怎么办?今年以来,盱眙县开展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各乡镇选取1个行政村作为试点,以村民小组为自治单位,以村民理事会为自治平台,通过“民事民治、民事民办、民事民议”,实现了村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决策”的良好局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行政村为自治单位面临着一些问题:村庄规模大,民主议事难;服务半径大,公共服务难;利益联结少,村民参与难。盱眙县内多山地和丘陵,行政村的区域较大,小的村庄3—5平方公里,大的10—18平方公里。村里一旦遇到修路、建桥等需要民主决议的事,村委会都要下好大一番动员工作。

  河桥镇大港村村干部曹传宝说:“以前,在村里有的小组想建桥,有的小组要修路,各个小组的利益需求不一样,不利于劲往一处使。”然而,在村民小组内部,农户同走一条路、同用一根电、同饮一池水,在生活中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村民的积极性更容易被调动。

  村民小组与行政村不是一个地理实体,一个行政村往往包括十多个村民小组。目前,作为村民自治的机构,村委会主要建立在行政村这一层级上。但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大多由村民小组掌握,利益相关为小组自治的运行提供了原动力。

  “村民小组内的农户非亲即故,又都是邻里,村民相互帮忙,共同劳作,小组内的事情也就是大家共同的事情,集体资源发包、土地流转、拆迁安置、困难救助、修桥、建路、装路灯等,村民都愿意参与。”管镇镇梁巷村村干部李永志说。

  市民政局副局长徐鹏介绍,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的村民自治,通过在村民小组内搭建村民理事会,实现了“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的局面。村民理事会是公益事业的组织者,发动村民兴办水利、桥梁、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理事会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资金筹集,村民理事会是矛盾纠纷的调解者,对小组农户“熟人熟面”,农户遇到矛盾纠纷,由理事会调节,将邻里纠纷、干群矛盾化解在小组,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黄花塘镇五里村村干部孙达洋说:“有了理事会,找村两委调解纠纷的农户明显减少了,今年一共才三四起。”徐鹏说,村民小组自治是探索基层协商民主的一种形式,最大限度地推动农村社区服务管理向末端延伸,畅通基层服务治理“最后一公里”。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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