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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编伪证 妨碍诉讼遭处罚

 

  ■ 何安林 顾善俊

  

  本报讯 金湖县从事生猪养殖的冯某因经营不善,外出避债,在避债期间特书信一封给对本人享有债权的闵某,请闵某帮助出租猪场缓解债务,不料竟无人愿意租用。眼看冯某长期躲债不回,为使自己的债权先得到清偿,闵某竟在冯某书信中擅自添加“出售”权限,并通过伪造冯某签字、捺印的《资产转让协议》将猪场转至自己名下,再以低于市场价将猪场出售给朱某,拿到11万元转让款。

  2014年2月,朱某又将猪场以19万元价格转让给赵某。此后,赵某反悔,诉请金湖县法院判令朱某返还转让款。法院认定闵某、朱某均有权处分,驳回赵某的请求。 

  2015年7月,回乡发现猪场已有新主的冯某向金湖县检察院申诉,金湖县检察院以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系闵某伪造,建议原审法院再审。日前,金湖县法院已撤销原判,以闵某编造伪证骗取处分权,妨碍民事诉讼对其处以拘留十日,并罚款2万元。

(责任编辑:凌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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